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已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在改造期间存在特定健康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满足一定条件。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程序:
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首先由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进行讨论并通过,随后上报给单位的狱政科进行进一步审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并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如果罪犯被批准保外就医,监狱将通知担保人,担保人需向监狱交纳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保外就医的决定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
对于怀孕的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犯,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考虑保外就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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