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宋汝界律师
在日本,中国留学生陈某(男)将江某(女)杀害,江某(女)与刘某(女)在日本留学时同住一处,刘某系陈某的原女友,陈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日本法院刑事裁决后,我国基层法院受理了江某亲属对刘某提起的生命权纠纷民事诉讼。民事判决后,我以法律视角发表了个人看法,收到了许多网友的善意质询,当然也有恶意问候。无论善意恶意,只要不是水军,我都应做出真诚的回复。这样,才无愧于法律人的初心。
一、明确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在道德评价中选择评价依据才能更加理性。
1、 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过程,它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范畴,没有主观上认知的正确与错误的区分;从哲学意义上讲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是法律规范的产物,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设定的每个条件。
2、客观事实无须证明,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事实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事实不仅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是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客观事实不产生法律后果;法律事实可以产生法律后果。
例如,原告A向法院起诉被告B,请求返还1万元,并持有被告B出具的借据,这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反之:原告A借给了被告B 1万元,但被告B没有出具借据,原告A起诉被告B归还借款,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在法律上就没有借款的事实,法院就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此案件的法律事实是“没有借款事实”,而客观事实是“存在借款事实”。这就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尤为重要。
对A和B如何在法律和道德上进行评价?在法律上是依据法律事实做出的评价。在道德上呢?依据客观事实做出的评价与依据法律事实做出的评价,有时会截然不同。
二、 “疑罪从无”原则对区别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重要性。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规定。确立和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司法是一项关系到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专业性十分强的工作,疑罪从无原则作为无罪推定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被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亦正因此,任何法治国家对刑事司法者有相当苛刻的综合素质要求。
“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要求,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审判阶段还被要求:在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情形下,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属于故意犯罪(量刑重)又不能证明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的(量刑轻),应推定其属于过失犯罪。
三、关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免除举证责任的正确理解。
1、我国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应该免除举证责任。其它任何国家的司法机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我国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不能免除举证责任。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案件”中在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了裁判观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3、在我国“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
四、日本刑事判决书中“可认定为是抱着杀死原女友的心理前往受害人住处的”,该说法在我国法理上的理解。
1、这个判决内容,不是我国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理由或所确认的事实。关于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谋杀、还是“激情杀人”,在我国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仍然需要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做出认定。否则,无法做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认定。
2、日本判决书中的说法,相对于我国法律学科的认知上,被理解为“裁判理由”还是“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不可否认的是两国法律制度不同、文化不同,在法言法语的应用上有所差别。翻译成中文是:“可认定为是抱着杀死原女友的心理前往受害人住处的”。既然是“抱着┄心理”,在我国的法理学的理解上,显然是在对被告人的主观态度上的分析,对一个人主观态度的分析,一定不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只能算是一个“裁判理由”。即使是我国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都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所以,日本法院的这份判决书中的“裁判理由”,在我国的人民法院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杀人动机是犯罪动机的一种,可以理解为凶手杀人的出发点、主观表现;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犯罪动机。通说犯罪的构成有四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而犯罪动机属于主观方面,其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日本法院在此案的审判过程中,可以看得出来,在量刑方面也是充分贯彻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属于谋杀,又不能证明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应推定为属于量刑轻的“激情杀人”。凶手谋杀甲之后,声称是“激情杀人”,理由是谋杀乙未遂,谋杀乙的原因又是因为有感情纠葛。尽管日本检察官说“在迫使原交际对象反复复原的过程中,同住的江先生碍事杀害了她”,但是,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即便在客观事实上属于“谋杀”,在法律事实上也要认定为“激情杀人”。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往往是刑事案件审理的焦点,如何认定“合理”,尽管有一定的标准,但也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因素。关于日本的裁判员充分尊重直接证据,非常谨慎地采纳间接证据的审判程序,足以引起我们的思考。
宋汝界 2022年4月5日于北京